在网上有很多的文章,介绍怎么经营、使用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以下简称:过期农药)。这是因为2001年版《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也就是说,过期的农药经过省农药检定所检验合格后,可以使用。但是,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版)(以下简称:《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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