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快讯: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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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O关于高危害农药鉴定标准
作者: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段丽芳 更新时间:2020-03-03 点击量:2270

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在全世界范围内使用的农药品种具有很高的危害。它们或具有很高的急性毒性,或在极低的暴露水平下仍有可以预知的慢性毒性,又或在环境或生物体内具有很强的持久性。特别在发展中国家,由于缺少个人防护设备,或者忽略对环境的保护,高危害农药(Highly Hazardous Pesticides,简称:HHP)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构成严重的风险。

 

减少农药风险是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FAO)农药管理项目的重点和优先工作。FAO为高危害农药的鉴定推荐了以下8项标准,但凡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标准都应该视为高危害农药:

 

标准1,农药制剂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推荐的农药危害分级标准》中的1A或1B标准;

 

标准2,农药有效成分和制剂符合《全球统一化学品分类和标签系统(GHS)》中致癌性类别1A或1B标准;

 

标准3,农药有效成分和制剂符合《全球统一化学品分类和标签系统(GHS)》中致突变性类别1A或1B标准;

 

标准4,农药有效成分和制剂符合《全球统一化学品分类和标签系统(GHS)》中生殖毒性类别1A或1B标准;

 

标准5,《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A和附件B中所列的农药有效成分,或者农药有效成分符合《公约》附件D第一款所有标准;

 

标准6,《鹿特丹公约》附件Ⅲ所列的农药有效成分和制剂;

 

标准7,《蒙特利尔协定书》所列的农药;

 

标准8,农药有效成分和制剂已经显示出对人类健康或环境具有严重的或不可逆转的负面影响的高发率。      (来源:《农药科学与管理》2019年第9期)

 

农药快讯, 2020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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