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20年9月23日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规定》共七章44条,包括总则、农药生产、农药经营、农药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7个部分。《规定》的要点包括以下5个板块。
1 厘清部门职责,形成管理合力
《规定》明确,农业农村、绿化市容(林业)、卫生健康、粮食物资储备、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药相关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开展农药使用人员培训、综合防治服务、品种轮换替代以及行业用药风险监测工作等,还规定农业农村部门对相关农药生产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者实施重点监管,开展农药残留监测处置。
2 强化产业引导,推进转型升级
为了凸显本市农药产业“安全、高效、绿色”的发展理念,提升本市农药产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规定》作出以下规定:① 强化产业引导。明确农药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农药产业优化结构,支持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绿色农药;② 强调生产许可。生产农药的企业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的农药应当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过程中应当采用先进技术、管理规范和标准,不得出现违规行为;③ 规范委托加工活动。明确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强调委托人对质量负责,并引导双方签订合同,对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内容予以规定;④ 鼓励研发创新。支持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与农药生产企业等加强技术合作,开展绿色防控技术研究与应用,联合研发新品种和新产品,鼓励农药生产企业针对特色小宗作物联合开展农药登记试验并申请农药登记。
3 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近年来,农药售假现象时有发生,非法销售禁用农药的隐患尚未消除,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通过自建网站、电子商务平台或者其他网络服务从事农药经营的现象愈发常见,威胁着农产品质量和生态环境安全。《规定》对于规范农药经营行为作出以下规定:① 强调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并对营业场所规范、经营人员规范等作了具体规定;② 结合《电子商务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农药电子商务经营者、平台经营者的管理责任,保证线上线下监管要求的一致性;③ 明确对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且不得利用电子商务经营限制使用农药;④ 明确本市农药经营实行电子台账和销售实名制度,要求农药经营者通过农药信息管理平台如实、实时记录农药采购、销售信息,销售信息应当包括销售农药的名称、数量、购买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购买单位名称)等内容;⑤ 发展专业化的农药连锁经营,鼓励农药连锁经营单位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定价、统一服务规范。
4 严格科学用药,实现减量增效
农药的使用涉及农业、林业、绿化、卫生健康及粮库等各领域,需要各行业科学指导、规范使用。《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明确了“农药减量增效”的目标,并作出以下规定:① 强化农药使用者的责任。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粮食储备企业、绿化(林业)养护社、卫生有害生物防制机构及其他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等农药使用单位建立农药安全保管制度和使用记录,实行农药购进、领用台账登记,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情况;② 强化食用农产品安全用药。明确生产食用农产品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不得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应当执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③ 规范城市安全用药。凸显上海特大型城市特点,明确在公园、公共绿地、森林、物业管理区域、河道、公路、铁路两侧等开展植物绿化、有害生物防治使用农药的,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或技能的施药人员并使用高效、低毒农药,还规定了用药品种、施药日期和范围的公示义务;④ 推动农药使用专业化,鼓励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提供专业规范、统一用药等防治服务;⑤ 对使用后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贮存、处置等作出规定,明确了农药生产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者回收责任及农药包装废弃物贮存、处置要求。
5 强化监督管理,促进法规落实
为了实现管理精细化,提升执法实效,《规定》作出以下规定:① 落实农药风险监测责任,明确市农业农村部门对本市使用的农药品种定期开展安全性和有效性监测,市绿化市容(林业)、卫生健康和粮食物资储备等部门对本行业农药品种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测;② 明确农药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的监管职责,由所在地的农业农村部门分别负责;③ 实行分类管理,对于尚未进入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的农药生产企业、销售限制使用农药的农药经营者等主体,实施重点监督检查;④ 开展信用监管,明确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予以记录、归集,并对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措施。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浦东三农)
农药快讯, 2020 (23):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