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快讯:2013年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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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关于征求对草甘膦及其盐登记管理意见的函
作者: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更新时间:2013-11-08 点击量:1446

各有关单位:
    作为我国生产和使用量名列前茅的除草剂,草甘膦的登记管理一直备受业界关注。其存在形式(各种盐)多,质量检测复杂,管理难度大。目前,我国已知的草甘膦盐类有异丙铵盐、铵盐、二甲胺盐、钾盐、钠盐。
    草甘膦原药已登记超过20年,制剂加工企业可以用草甘膦加助剂生产草甘膦盐类制剂。随着行业的发展,为简化制剂加工,不断有企业要求登记草甘膦不同盐的原药,但对草甘膦盐类原药登记的必要性,管理部门存在争议。
    农业部、工信部第1158号公告规定了草甘膦制剂中草甘膦的含量梯度。由于草甘膦国家标准中,只规定了草甘膦的检测方法,无法检测草甘膦盐的含量,加之草甘膦产品多,市场复杂,管理困难。因此,1158号公告发布后,我所规定每个草甘膦含量梯度只能登记一种盐,旨在减少产品数量,促使企业围绕一种盐产品做大做强。但有企业反映,这样管理不利于高活性盐类产品的开发及国内外市场开拓,不利于使用者选择好的产品,也不符合大多数国家管理惯例。同时,随着技术进步,目前已经研究出草甘膦各种盐的检测方法,可以通过修订国家标准或制定企业标准实现对盐的含量检测。
    鉴于上述情况,我所进行了相关调研,并组织企业召开了草甘膦管理研讨会,提出了管理意见(见附件)。为保证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现征求各方意见。请于2013年10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联系人:赵永辉;联系电话:010-65937009;联系地址:北京朝阳区麦子店街22号(100125);传真:010-59194063;邮箱:zhaoyonghui@agri.gov.cn;
    附件:草甘膦及其盐类登记管理意见(征求意见稿)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2013年10月8日

附件:草甘膦及其盐类登记管理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一、允许草甘膦及其各种盐类原药登记
    在企业提供综述性论证报告,表明草甘膦盐与草甘膦在作用机理及代谢方面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减免草甘膦盐类原药亚慢性、慢性毒理学和环境行为资料。
二、草甘膦制剂可以按其存在形式登记
    根据农业部、工信部第1158号及946号公告规定的草甘膦含量梯度,制剂可以按其不同存在形式登记,即:每个草甘膦含量梯度可登记不同的草甘膦盐,产品化学资料中需同时标明草甘膦及盐的含量,并按《农药登记资料规定》提供相关登记资料。
三、申请制剂登记时,可以根据实际加工工艺,企业提供草甘膦或草甘膦盐的原药来源证明。

农药快讯, 2013 (21):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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