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亮剑"求公平 吡啶之争再起
作者:农资导报 江 华 更新时间:2015-03-09 点击量:1500

    2月5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开始对印度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生产的吡啶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这是2013年11月21日吡啶反倾销终裁以来,中国及在华企业第一次申请复审,表达了对印度公司的不满。在采访过程中,大家对此次提出的期中复审内容都保持非常谨慎的态度。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农药工程技术中心主任齐武表示,吡啶是含吡啶环类农药中间体的基础原料,作为中间体原料,其农药用途最为广泛,涉及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等农药品种,可用于生产百草枯、敌草快、毒死蜱等农药产品。吡啶反倾销裁定体现了国家鼓励行业公平竞争的决心,但是在终裁后仍然有部分公司抱着侥幸的心理低价出售产品,引起了中国农药企业及在华企业的不满。他认为,吡啶反倾销不是关乎几个产品的问题,而更应该是一种态度,维护自身权益保障公平竞争。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张爱娟表示,吡啶反倾销执行一年来,部分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为了保障市场公平竞争机制,几家公司联合向商务部提出申请,要求对部分进口吡啶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凡特鲁斯特种化学品(南通)有限公司中国区总经理助理范敏表示,该公司从2012年就启动了对日本、印度吡啶反倾销提案,在经过一年的努力后,商务部终于在20013年11月21日做出终裁,认定日本、印度几家公司存在倾销行为。这次几家公司再次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主要是因为终裁后印度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向中国出口的吡啶的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依照《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要求对原产于吉友联公司进口吡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 链接    吡啶反倾销大事记

    2013年5月27日,商务部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印度及日本企业生产的吡啶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从5月28日起,对所有从印度和日本进口的吡啶征收24.6%~57.4%的临时保证金。

 

    2013年11月21日做出最终裁定,自2013年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吡啶征收24.6%~57.4%的反倾销关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4年12月12日,安徽国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潍坊绿霸化工有限公司和凡特鲁斯特种化学品(南通)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主张终裁后印度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向中国出口的吡啶的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要求对该公司生产的吡啶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2014年12月16日,吉友联公司及其关联贸易公司吉友联有机合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和吉友联生命科学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主张吉友联公司的出口价格以及倾销幅度均发生实质变化,没有必要维持反倾销税,要求对其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和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农药快讯, 2015 (5):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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