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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快讯:2021年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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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假冒农药应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单位进行处置

作者:刘刚 更新时间:2014-05-15 点击量:1698

    环境保护部3月13日以2014年第18号公告,发布《拟销毁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分类处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明确侵权假冒农药应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单位进行处置。

 

    《指南》规定,拟销毁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分类处理总体原则是:(1)对于拟销毁的侵权假冒商品,应当根据其物理特性或性质进行分类,交由具有相应资质或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处理。(2)优先以回收原材料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对不能回收原材料的,应采取焚烧、填埋等方式进行销毁处理。(3)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参考就近原则,委托所在地环保部门认定的具有环境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单位对拟销毁的侵权假冒商品进行处置。(4)加强监管和信息公开,防止侵权假冒商品销毁过程中的二次污染,防止收缴的侵权假冒商品再次流入市场。

   

    《指南》明确了对危险废物类、电子废物类、一般固体废物类、其他等四类拟销毁的侵权假冒商品分类处理的具体规定,其中对危险废物类的要求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如各类侵权假冒药物和药品、农药兽药、涂料、防冻液、成品油等)应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单位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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