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等12部委3月25日发布联合公告,决定自2014年3月26日起,禁止硫丹除特定豁免用于防治棉花棉铃虫、烟草烟青虫的生产和使用外的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关于附件A、附件B和附件C修正案》和新增列硫丹的《关于附件A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2013年12月26日,我国政府向《公约》保存人联合国秘书长交存我国批准《修正案》的批准书。按照《公约》有关规定,《修正案》自2014年3月26日对我国生效。
《修正案》对新增列10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作出了淘汰或者限制的规定。我国具体限控措施如下:
一、自2014年3月26日起,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十氯酮、五氯苯、六溴联苯、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等7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二、自2014年3月26日起,禁止林丹、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硫丹等3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除特定豁免和可接受用途(详见附表)外的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对于特定豁免用途的,应抓紧研发替代品,确保豁免到期前全部淘汰;对于可接受用途的,应加强管理及风险防范,并努力逐步淘汰其生产和使用。
三、各级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商务、卫生计生、海关、质检、安全监管等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上述10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违反本公告的行为,将严肃查处。
附表:3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特定豁免用途和可接受用途。
表1 特定豁免用途
物质名称 |
特定豁免用途 |
林丹 |
作为控制头虱和治疗疥疮的人类健康辅助治疗药物的使用 |
硫丹 |
用于防治棉花棉铃虫、烟草烟青虫的生产和使用 |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 |
半导体和液晶显示器(LCD)行业所用的光掩膜、金属电镀(硬金属电镀)、金属电镀(装饰电镀)、某些彩色打印机和彩色复印机的电子和电器元件、用于控制红火蚁和白蚁的杀虫剂、化学采油的生产和使用 |
表2 可接受用途
物质名称 |
可接受用途 |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 |
照片成像、半导体器件的光阻剂和防反射涂层、化合物半导体和陶瓷滤芯的刻蚀剂、航空液压油、只用于闭环系统的金属电镀(硬金属电镀)、某些医疗设备(比如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ETEE)层和无线电屏蔽ETEE的生产,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CCD滤色仪)、灭火泡沫的生产和使用 |
截至2014年3月25日,我国共有35个硫丹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其中2个原药产品登记企业分别为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安邦电化有限公司;33个制剂产品中除了印度伊克胜作物护理有限公司登记有1个产品外,其他32个均为国内企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