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快讯:2020年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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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将对非法违法“小化工”进行专项整治
更新时间:2021-01-04 点击量:1478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方案》,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非法违法生产、储存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及使用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化工、小作坊、黑窝点(以下统称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并公布整治方案。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结合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排查、严厉打击、系统整治非法违法“小化工”。通过专项整治,查清当前非法违法“小化工”底数,分门别类建立清单台账,坚持标本兼治,及时彻底消除隐患;建立健全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有效防止非法违法“小化工”死灰复燃,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化工行业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

 

整治任务

  分别从以下4方面入手,对“小化工”进行了整治:

 

  (1)全面摸排非法违法“小化工”。严格落实各市、县(市、区)政府的属地责任和乡镇(街道)、村庄(社区)的排查责任,摸清情况、查清底数,突出闲置、废弃、关停企业的厂房(仓库)以及废弃养殖场、闲置民房、偏僻地点等场所部位,采取全面排查、明查暗访、突击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逐村、逐户、逐企“过筛子”,彻底排查本辖区内是否存在:① 现有化工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② 非化工企业未经许可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③ 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小企业、小作坊、黑窝点;④ 以挂靠、租赁或“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⑤ 应关闭未关闭或关闭不到位,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⑥ 特别注重名称中含有“生物”“科技”“新材料”等字样企业的经营范围与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是否一致,是否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是否非法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

 

  (2)从严从快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要根据排查结果,建立健全非法违法“小化工”清单台账,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分类处置、严厉打击。① 对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的,责令立即停产整顿,限期依法办理相关手续;② 对非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未经许可或未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从事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责令立即停产,封闭非法生产装置及所在区域,限期拆除非法生产装置;③ 对无证无照、证照不全的非法违法“小化工”,或者以挂靠、租赁或“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要立即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严肃追责问责确保整治取得实效。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边问责,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① 对超许可范围生产、未经许可从事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② 对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非法违法从事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③ 对违法出租场所、设备的企业或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④ 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并充分发挥问责的警示震慑作用,及时依法公开问责结果。

 

  (4)建立健全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充分利用大数据、网格化、社会监督等多种手段,建立健全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定期研判、打击清理。① 充分发挥大数据的支撑作用,应用化工企业和疑似化工企业的市场主体清单、动力电用户或短期内用电量激增的用户清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异常轨迹等大数据,进行初步排查。② 充分发挥网格化的功能作用,借助社会综治网格功能,建立健全应急网格功能,借助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对网格内疑似“小化工”的单位进行精准排查。③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重要推动作用,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受理、核查、奖励等工作制度,形成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的良好氛围。

 

时间安排

  从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分3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2020年11月)。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动员,讲清非法违法“小化工”的严重危害,讲明从事非法违法“小化工”生产的严重法律后果,及时曝光一批关闭、停产、处罚案例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引导和鼓励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身边的非法违法“小化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排查整治(2020年11月下旬至2021年4月)。2020年11月中旬至12月底,各市、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建立机制,明确任务,压实责任,组织力量集中对辖区内非法违法“小化工”进行全面系统的摸底排查,逐村(社区)建立清单台账;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底,对于排查出的非法违法“小化工”分类处置,严厉打击,严肃问责,确保实效。省政府安委会适时组织督查组,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各地非法违法“小化工”排查整治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媒体曝光、督促指导。

 

  (3)巩固提升(2021年5月至7月)。认真总结专项整治经验做法,深入查找问题不足,完善监管方法措施,固化形成长效机制,并全面总结工作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包括非法违法“小化工”清单)由县报市,各市政府安委会于2021年7月31日前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工作要求

  对于此次开展的为期1年的非法生产、储存化工产品及使用化工产品、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活动要求如下:

 

  (1)精心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要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坚持守土有责,由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实施,将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作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的重要专题,统筹考虑,一并部署。各级政府安委会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完成时限,各市工作方案请于2020年11月20日前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严格整治要求。继续执行《全省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实施方案》(鲁安明电〔2019〕5号)有关安全生产警示、约谈、考核、挂牌督办、重点关注、责任追究、“一票否决”“黑名单”等制度。专项整治期间,对发生非法生产经营事故或发现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未予有效制止的乡镇,对发生致人死亡非法生产经营事故或发现2处以上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未予有效制止的县(市、区),对发生死亡3人以上非法生产经营事故的设区市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3)加强跟踪督导。各市、县(市、区)要加强研判分析和信息归集,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化工专项行动办要持续跟踪调度专项整治工作,强化对专项整治的督促考核,对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底数不清、整治不力、取缔不坚决的,要依法依纪严肃问责,推动各项任务如期完成。

 

  (4)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县(市、区)要注重突出乡镇、特别是村居(社区)熟悉情况的优势,充分发挥负有监管职责部门的执法处罚、许可办理等便利,统筹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取缔、关闭、停产等行政决定的,要函告供电企业,以联合执法的形式对非法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措施,供电企业要积极配合参与。各市、县(市、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通过制发提醒、警示、问题线索移交、督办函等方法,推动负有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职责,深化非法违法“小化工”排查治理。      (来源: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农药快讯, 2020 (24): 28-29.

tag: 小化工、专项整治、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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