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0月9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管理的通知》(食药监〔2013〕208号),重申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严禁使用高毒剧毒农药。
《通知》要求,要切实中药材种植养殖的科学管理,按品种逐一制定并严格实施种植养殖和采集技术规范,统一建立种子种苗繁育基地,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按年限、季节和药用部位采收中药材,提高中药材种植养殖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禁止在非适宜区种植养殖中药材,严禁使用高毒、剧毒农药、严禁滥用农药、抗生素、化肥,特别是动物激素类物质、植物生长调节剂和除草剂。加快技术、信息和供应保障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中药材质量控制标准以及农药、重金属等有害物质限量控制标准;加强检验检测,防止不合格的中药材流入市场。
此前,我国政府及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已多次以法规或公告、文件形式,明确中药材严禁使用高毒剧毒农药。如自1997年5月8日起施行的《农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农业部2002年6月5日发布的第199号公告,公布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18种农药和不得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的19种高毒农药品种清单。后历经多次公告推进,到2013年10月31日,我国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高毒剧毒农药达到33种,同时禁止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和氯唑磷在蔬菜、果树、茶叶和中草药材上使用。另外,继续维持“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的规定。